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3%为主要衡量标准,同时考虑到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贫困村退出、精准扶贫和教育发展等情况,共考虑7个指标。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完全履行退出手续的,委托有关地方核查处理。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有7个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
贫困人口退出。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衣食无忧,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批准贫困户退出,村内公示无异议即公告退出,建档立卡在贫困人口中销售号码。
贫困村退出。 退出贫困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为3%以下),乡镇内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贫困县退出。 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困难地区县。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 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不超过3% ),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贫和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减贫和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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