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提面命,源于《诗经·大雅·抑》:“於(呜)乎小子,未知臧否,匪(非)手携之,言示其事;匪(非)面命之,言提其耳。”。成语是由诗歌的末两句压缩提炼而成。
关于它的意思,巜中华成语大辞典》上的解释为,提着他的耳朵讲解,当着他的面指教。形容严肃而恳切地教导。命,指教。
这个解释中出现了一个严重的语法错误,那就是对“耳提”的解释。
不能把“耳提”理解成“提着他的耳朵讲解”,这个解释违犯了语法规则。
我们先来看“耳提面命”的结构,这个成语,它属于状中和状中的并列关系。即“耳提”和“面命”为并列关系。
在这个成语中,“耳”和“面”分别做了“题”和“命”的状语,因为它们都是名词词性,按照语法规则,它们被活用了,属于名词做状语。
“耳”就是“在耳旁”的意思,“面”就是“当面”的意思,连在一起,就是在耳旁提醒当面教导。这样才符合语法和语义的需求。
其实脱离开这个成语想一下,老师提着学生的耳朵教导,也好像不太合乎情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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