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某(男)于2018年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由李某个人签字立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借款时陈某和李某两人是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于2019年1月离婚,但仍然须共同归还该借款。
李某承认该款是他所借,用于归还外面的赌债。其前妻陈某称,自己对此借款并不知情,自己一直勤俭持家,没有大额支出,事后也没有对该欠款进行追认,该笔借款既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因而自己依法不应承担该债务。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后逾期不归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归还欠款。被告陈某与李某虽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但该借款借条上并没有陈某的签字,事后陈某也没有对该债务予以追认。陈某提供工资明细,证明了自己每个月收入8000元左右,而李某没有固定收入,一直是由陈某在省吃俭用补贴家用。该两笔债务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两笔债务是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李某限期归还欠款,被告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讲解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01
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支出分别是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消费、交通和通信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居住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借来的钱用来买房子、给子女交学费、看病等家庭支出,即使配偶不知情,不认账也没用,从用途上看用在家庭支出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3
债权人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增加了债权人的举债责任。比如债权人借一大笔钱给企业主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来赔了,配偶说没有经过她同意,也没有用在家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通过工商调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看配偶一方是否持股、是否共同经营从中获利;债权人也可以找证据证明借款的时候配偶是知情的(当时在场或事后默认),是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为避免此类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事先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万无一失。
因此
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识别的标准可以简化为三步:
第一步:是否共债共签?
如果是共债共签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步:如果只有借款人一方签名的,那就要看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编搜索上海地区的裁判文书,法院并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明确的金额限制,但是通过对其他裁判文书的分析,法院的思路基本上是以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支出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比如:买房子、子女教育、医疗费支出等。这些支出,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从用途上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步:如果既没有共债共签,又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就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但是实务处理中,我们遇到比较多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未要求债务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时,发现债务人名下没有分文财产。因此只能再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共同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是这当中就涉及一个问题,如何证明举债人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这就需要债权人耗费大量时间去调查取证,而往往却很难举证。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债权人,如果再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务必让债务人的配偶也在借条上签字,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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